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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1-12-08    

    桂林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考试的公平、公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高职学生,在参加校内外各种考试时有违纪及作弊行为的,均根据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可与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者,直接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规定携带证件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查问的;

     (2)不按要求就座或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的;

     (3)将关闭状态的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的;

     (4)考试开始前未按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复习资料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5)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吸烟或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9)交卷后翻阅他人试卷,在考场内或附近高声谈话,影响正常考试的;

    10)纠缠教师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11)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再次作弊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的;

     (2)携带开机状态的手机、电子词典、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偷看、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考试后不交试卷并将试卷或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在课桌上、身体上、衣物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不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的;

    8)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9)凡违背独立解答试题原则的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产品获取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4)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或者答卷的;

    5)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的;

    6)窃取试卷或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7)组织团伙作弊的。

    第七条 考生的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处分期限

     第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

    第九条 处分期限到期后,由学生本人向学工处提出解除申请,符合解除条件者学工处按规定给予解除。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认真如实填写《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有物证和旁证的应附物证和旁证材料,并在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收到《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及相关作弊材料后,对违纪作弊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形成考试违纪作弊事实的,在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被处分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如无异议后,请相关学生在拟处分决定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在学校正式行文之后,教务处通知相关学生或学生辅导员在7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领取处分决定书,并在桂林医学院文件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由学生辅导员代领者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详见《桂林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罚者,除上述相应的条款处分外,处分期内不得参与各种奖学金和优秀学生的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于因考试违纪作弊而受到的处分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桂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公布的有关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罚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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