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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 作者:学籍管理科
  • 编辑:无
  • 发布时间:2020-01-06

桂医教〔2017〕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普通高等教育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授予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研究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二)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如授予学位后,发现不符合授予标准的,作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意见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程序: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7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任期三年。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学校各直属教学单位及教学管理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负责人、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职称)的教学、科研方面专家中遴选组成。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位评议小组,负责各二级学院本科生的学士学位名单的初审,教务处负责复审有关材料,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六月中下旬举行学位评审会议,受理学士学位审批工作。

(四)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参加,所作出的决议须参加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五条 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实习、阶段综合考试、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的普通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通过学校学位英语考试,如果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考试许可分数线,可免考学位英语考试。

第六条 学生因考试作弊或其它原因受到处分者,在处分期间的,达到第五条规定且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者,方可授予学位;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达到第五条规定者,方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年限为标准学制的两倍,从招生录取当年开始计算,含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休学、停学、保留入学、保留学籍时间及在校学习时间),通过重修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达到以上第五、六条相关规定。

(二)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年限为标准学制的两倍,从招生录取当年开始计算,含因病、入伍、创业等原因休学、停学、保留入学、保留学籍时间及在校学习时间),通过重修课程(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且达到以上第五、六条相关规定。

符合以上第七条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补授学位,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后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予以补授提交申请的当年度学位。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桂林医学院

                               201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