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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 作者:sjk
  • 编辑:sjk
  • 发布时间:2020-05-21

桂医教〔202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和实践教学的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通过“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的目的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使人才脱颖而出。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使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全国性学会(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协会)、桂林市教育局等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专科生竞赛管理。

 

第二章 学科竞赛分类

第四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和参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教育部或教育部委托部门组织)、国家级学会组织或跨省级、自治区级或全国三级学会组织、自治区级学会组织/市级(校级),以下分别简称A、B、C、D。

A类:由教育部、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面向全国大学生的各类学科竞赛;经学校同意参赛的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主办的学科竞赛。

B类:由教育部委托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由省级政府或者省教育厅组织的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的跨省分赛区竞赛;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学科竞赛等。

C类:由自治区级政府、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全区性学科竞赛;全国三级学会组织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自治区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全区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D类:自治区级学会组织、桂林市行业协会、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学术团体或校级主办的学科竞赛。

第五条 鼓励教学单位作为承办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全校性学科竞赛,各类学科竞赛经主办单位同意,均可接受校外单位冠名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科竞赛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负责各类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或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选拔参赛学生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二级学院(系、部)和竞赛指导教师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学科竞赛。

第八条  教务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广西高校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竞赛,对于学科竞赛中一些新增竞赛,由教务处根据其学科竞赛性质进行归类,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学科竞赛的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工作,包括制定竞赛规程和确定竞赛规模,竞赛经费的立项申请、管理,落实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组织竞赛的总结和交流,文件材料归档。

(三)每年6月和12月分别收集各二级学院获奖情况,每学年发布获奖情况、表彰决定,审核落实发放竞赛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组织竞赛的总结与交流,文件材料归档。

(四)协助二级学院(系、部)做好学校资助的学科竞赛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对承办单位学科竞赛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九条  二级学院(系、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校级竞赛,负责相关赛事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竞赛章程,负责竞赛的命题、试卷的保密、阅卷和竞赛的评审等工作,以及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竞赛的评审和颁奖等。

(二)广泛宣传动员,组建教练组和安排指导教师,组织学生报名、开展赛前培训指导和选拔优秀学生,严格按学科竞赛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进行。

(三)省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报送有关文档资料,包括竞赛参赛文件、获奖文件、工作总结、获奖证书扫描件(图像分辨率不少于300dpi)、获奖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有宣传价值的图片等。

(四)承办省级及省级以上的竞赛,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做好学科竞赛相关分散采购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指导老师应服从竞赛安排,对学生竞赛期间的安全教育负责,并对学生参赛作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参赛学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赛人员一经确认不得擅自退赛。未经批准无故退出者,由学生本人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对赛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等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服从竞赛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竞赛纪律。对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相关学生,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在竞赛过程中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由所在二级学院(系、部)审阅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认可。在桂林市外指定地点进行现场作品展示及答辩的学科竞赛,学校原则上选派1名指导老师带多个参赛队的学生代表参赛。对于较特殊的学科竞赛,经教务处认可,可适当增加一定数量指导教师。竞赛指导教师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竞赛有关信息;负责学生的赛前培训;指导学生参赛等。

 

第四章 学科竞赛经费

第十三条  学生学科竞赛经费采取学校与学院共同承担,学校资助学科竞赛项目的原则是“全面参与、扶强助弱、点面结合”。学校支持相关部门认定的学科竞赛重点资助项目,支持跨院系、跨专业、覆盖面大、受益面广的学科竞赛项目;鼓励二级学院在学科专业建设中加大对学科竞赛的支持和投入,以学科竞赛为载体,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鼓励多渠道(如企业赞助等)筹措竞赛经费。

第十四条  竞赛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制作费、会务费、注册费、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招待、购置生活用品等与学科竞赛无关的开支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竞赛激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依据为学校印发或转发的表彰文件。

(一)对学生的激励

1.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课外研修学分,具体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里课外(第二课堂)实践环节学分要求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学分,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并取得优秀成绩,除按以上办法给予奖励外,学校根据竞赛等级对获奖予以相应奖励。

(二)对指导教师的激励

1.指导老师获得奖励可以作为教师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2.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奖的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按照《桂林医学院教书育人奖励办法》

3.二级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竞赛指导教师给予相应的支持和适当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是由学校资助经费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作者和学校共同所有。竞赛作品由二级学院负责存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学科竞赛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桂林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分类项目

         2.桂林医学院学生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3.桂林医学院学科竞赛获奖信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