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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桂林医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0 来源:教师工作部 作者:教师工作部 最后编辑:黎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构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强化师德师风考核评价,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与师德素养,培养造就一支“四有”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水晶宫足球俱乐部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广西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以及《桂林医学院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师。全校其他在岗教职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把思想政治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标准,积极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第四条 考核原则。师德考核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师德为先,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优秀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五条 考核内容。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大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六条 考核等级。师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占考核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有第五条规定的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

(二)有违反相关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其他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三)有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的。

第四章 组织领导及分工

第八条 师德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党委书记、院长共同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各二级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领导,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各二级院系组建师德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师德考核每年固定进行一次,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根据特定工作需要,也可以组织专项师德考评。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采取学校主导与院系自主相结合、教师自评和单位考评相统一的办法。师德考核的程序包括:个人自评、单位考评、学校审定。

(一)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要求,对个人师德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自我评定等级。

(二)单位考评。一般可采取教师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班子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二级院系(二级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研究确定具体考评程序和方法,并注重在师德考核环节中充分发挥好基层组织,包括教师党支部特别是支部负责人及支委成员,以及教研室、实验室、科室负责人等在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引领把关作用。

单位考评中,须由二级院系(二级部门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个人自评、单位其他测评评议意见及个人平时表现等进行综合评议,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初步意见及考核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织委员会或党政联席会审定作为单位考评初步意见及考核等级,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审定。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各单位考评初步意见及考核等级,确定师德考核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考核材料(师德考核表及附件等)应列明详细事实及依据。对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教师,在进入公示环节前,由二级院系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告知当事人作出评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本人意见,进行正面引导,提出改进建议。学校审定意见与单位考评意见一致拟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无须重复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教师本人对所在单位评定结果有异议,或公示后有情况反映的,在公示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复核,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对有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综合评定。教师对单位核实后做出的综合评定仍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教师本人不申诉或逾期的按照所在单位综合评定结果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与工作监督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最终结果归入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挂钩,直接作为年度考核、年度绩效考核中师德师风考评的结果。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干部选任、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凡在师德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教师,在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取消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资格。连续 2 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师德考核工作。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及各二级部门单位要加强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恶意隐瞒、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监管不力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追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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