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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桂林医学院作者 时间:2019-06-06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

出诊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管理,维护医学院校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资格领导人员劳动权益,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院校,是指公办高等医学院校 包括普通本科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等。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院校领导人员,是指医学院校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不适用本办法。

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中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兼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诊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以专家身份在本单位附属医院出诊但非兼职所取得的劳 动报酬。不计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总量。

第四条 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因履行公务职责需要参加本单位附属医院的活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

第五条 医学院校领导人员兼任下属附属医院领导职务的 必须确工资关系所单位,不得重领取工资薪酬报酬。

第六条 出诊劳务费支出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的原则 所支付的出诊劳务费从本单位附医院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七条 出诊劳务费支出标准按“分类核定按劳取酬” 的原则由发放单(附属医院综合考虑技术含量工作要求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参考同级专家标准合理核定原则上领导人员出诊劳务费标准不得高于附属医院内同级专家标准。

第八条 各相关高校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医学院校领导人员以专家身份在本单位附属医院出诊劳务费 发放办法。

第九条 发放出诊劳务费要严格履行内部报批程序,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发放出诊劳务费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出诊劳务费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附属医院代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附属医院可视情节扣减或停发领导人员的出诊劳务费。

(一)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规定的;

(三)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其他因本人原因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出诊劳务费的依法依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室 2019 1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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