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宫足球俱乐部

当前位置: 部门首页 > 安保工作 > 户籍工作 > 正文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须知

【来源:租赁房屋治安管理须知 | 发布日期:2021-12-08 】

一、出租和承租房屋应办理哪些手续?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房屋出租人应承担哪些治安责任的义务?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房屋停止租赁的,要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三、房屋承租人应承担哪些治安责任的义务?

在暂住后3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准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及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其他非法物品,主动检举报告违法犯罪嫌疑。

四、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哪些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