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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国资〔2015〕4号桂林医学院日常办公设施配置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08    作者:设备科     来源:设备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的配备和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广西高等学校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桂财资[201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确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按单位工作人员和内设机构的编制数设置,本办法规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必须坚持“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学校,提高办公用房、设备、家具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分为管理部门办公用房和教学院(系、部)办公用房两类。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是指校级机关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传达室、文印室等。教学院(系、部)办公用房指各二级学院(系、部)使用的办公用房,包括:院(系、部)党政办公用房、教研室办公用房、实验室办公用房,以及会议室、资料室等。

第四条办公设备、家具指用于行政办公、教学、科研管理的设备。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不属于办公设备管理范围。办公设备、家具主要包括下列设备和家具:

(一)电话机、传真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办公软件等数据处理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四)复印机、一体机(打印扫描传真复印等功能一体)、碎纸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五)照相机(包括数码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影视设备。

(六)录音机(笔)、DVD、电视机、投影机、话筒、音箱等视听设备。

(七)办公桌、办公椅、文件柜、沙发、茶几等办公家具。

(八)空调等其它用于办公的设备和家具。

第五条办公设备、家具分必备、共享、特批三种。必备设备、家具是指按照岗位工作基本需要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办公电脑和办公桌椅等;共享设备、家具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原则配备的单位内共享的设备或家具,如各院部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会议桌等;特批设备是指学校严格控制的办公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摄像机等便携式专用设备。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形的设备、家具也属本规定管理范畴:使用各类科研经费购置的;校外组织、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学校和部门、单位的;其它以学校和部门、单位名义取得或接受的。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发布和重大配置、调整方案与事项,由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拟订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调整、处置方案,按规定确定各院(处) 办公用房、设备、家具的定额配置标准,按定额将办公用房、设备、家具分配到各单位;

(三)对各部门办公用房、设备、家具使用与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考核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设备、家具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系、部)、机关各部门等使用单位是学校办公用房、设备和家具的二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要依照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家具,负责内部用房的调配和管理,并将本部门的办公用房、设备、家具使用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后勤管理处备案,确保学校日常办公设施的使用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章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第十条管理部门

(一)工作人员办公用房:

1.正处级:18㎡/人;

2.副处级:12㎡/人;

3.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人(以科为单位集中办公)。

(二)正副职2人以下(含2人),正副职共用一间办公室,2人以上,正职可单用一间,副职应共用一间。

(三)行政楼管理部门一律不单独设置会议室、接待室,行政楼之外的管理部门若需设会议室,必须有教职工30人以上,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

(四)党政部门因工作需要资料室、档案室等办公辅助用房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一条教学院(系、部)

(一)教学院(系、部)党政(含团组织、学生专职辅导员)等办公用房按以上管理部门办公用房标准执行。

(二)二级及以上教授按20㎡/人提供单间办公用房,兼任党政职务并配备了办公用房的不再配备。三级及以下教授按正处级标准配置。

(三)教研室教师办公用房

教研室教师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教授人数×教授人均核定面积+副教授人数×副教授人均核定面积+讲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人数×讲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人均核定面积。

教授人均核定面积为18㎡/人;副教授人均核定面积为12㎡/人;讲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人均核定面积为9㎡/人。

教研室教师办公用房原则上要求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办公。

(四)会议室(兼学术交流厅)定额配置标准:

院(系、部)教职工人数少于30人,配置30㎡;教职工人数超过31人,不足100人,配置60㎡;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配置100㎡。

(五)资料室用房定额配置标准:

院(系、部)教职工人数少于50人的,资料室应和会议室共用。教职工人数多于50人的,可另配60㎡资料室一间。

(六)有专用实验室(工作室)并已配备办公设施的教师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

(一)校级独立科研机构按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挂靠的科研机构一般不配置专门的办公用房。

第十三条学生工作

院(系、部)学生工作办公用房可根据学生规模配备党团活动室与学生会活动室,其标准如下:

学生规模

700以下

700~900

900~1200

1200以上

面 积

30㎡

40㎡

45㎡

50㎡

第十四条本配置标准中的公房面积为净使用面积(墙内测量的面积),不含走廊、阳台、厕所、楼梯等公共部分的面积,本配置用房面积标准均为上限。

第十五条管理部门(处、室)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配置标准是依据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公房现有存量和国家标准确定的,未达到定额标准的部门,随着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将逐步达到各类用房的配置标准。

第四章办公家具与设备配置标准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

(一)处级干部

序号、名称、价格上限标准(元)、数量

1、办公桌椅(配套)2400元1套/人

2、桌前椅400元1张/人

3、文件柜800元1组/人

4、3+2沙发茶几2000元1套/间

5、电脑4800元1台/人

6、打印机(A4)2000元1台/人

(二)科级及以下人员

序号、名称、价格上限标准(元)、数量

1、办公桌椅(配套)、2000元1套/人

2、文件柜800元1组/人(按需配置)

3、电脑4500元1台/人

4、打印机(A4)1500元1台/人

(三)共享办公设备、家具

序号、名称、价格上限标准(元)、数量

备注

1、笔记本电脑6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不超过部门编制人数每5人配置1台

2、一体机3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

3、传真机1600元1台/部门如配置一体机,不再重复配置

4、扫描仪1600元1台/部门如配置一体机,不再重复配置

5、打印复印机(A3)20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

6、数码相机2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宣传、信息等部门配置标准不超过自治区的配置标准

7、沙发茶几800元1套/办公室

8、碎纸机1500元1台/部门

第十七条教学院(系、部)

(一)院(系、部)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家具与设备参照以上标准配置。

(二)教授参照以上处级标准执行。

(三)教研室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序号、名称、价格上限标准(元)、数量

1、办公桌椅(配套)2000元1套/人

2、电脑4500元1台/人

3、打印机(A4)1500元1台/人

4、文件柜800元1组/人(按需要配置)

5、碎纸机1500元1台/教研室

(四)部门共享办公设备、家具

序号、名称、价格上限标准(元)、数量

备注

1、一体机3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

2、传真机1600元1台/部门如配置一体机,不再重复配置

3、扫描仪1600元1台/部门如配置一体机,不再重复配置

4、打印复印机(A3)20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

5、数码相机2000元1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1台

6、笔记本电脑6000元1台/部门

7、试卷资料柜800元按实际需求配置

8、会议桌800元/延米按实际需求配置

9、会议椅400元按实际需求配置

10、沙发茶几800元1套/办公室

11、碎纸机1500元1台/部门

注:延米是指按照桌面周长计算的长度,按每延米设定单价(已含桌面以下配套部分价格)。

(五)教学院(系、部)60㎡以上的会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音响设备, 60-100㎡会议室配置音响设备价格上限标准60000元, 100㎡及以上会议室配置音响设备价格上限标准100000元。

(六)党团活动室与学生会活动室按每平方米150元标准配置会议室设备与家具。

第十八条空调数量按单位实际办公室、会议室数量配置,功率大小按照办公面积相应确定,要求达到国家能效标准。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15㎡的,可配置1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2400元;

(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15-25㎡的,可配置1.5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3000元;

(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25-30㎡的,可配置2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4000元;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30-40㎡的,可配置3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6000元;

(五)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40-60㎡的,可配置4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9000元;

(六)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在60-80㎡的,可配置5匹1台,价格上限标准12000元;

(七)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超过80㎡的,按15㎡/匹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八)精密仪器室、机房等场所的空调配置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十九条凡办公室没安装固定电扇的,每间可申请落地电扇一台。

第二十条以下设备属特批设备:

序号、类别、名称

1、通讯工具、传真机、对讲机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笔记本电脑、办公软件等

3、计算机外部设备、A3打印机、扫描仪、刻录机、移动硬盘、外置光驱等

4、影视设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5、文件处理设备、复印机、速印机、高档一体机

6、视听设备、投影机、录音机(笔)、DVD、电视机、音箱设备

第二十一条办公设备的档次除有专业特殊要求外,一般使用国产一线品牌中档产品普通配置,部门因特殊工作性质所需要的办公专业设备配置不在本规定之内。

第五章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申请程序:部门依据学校决定提出用房申请,报后勤管理处,在有房源的前提下,依据本办法确定定额配置标准和调配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议决定,申请部门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用房登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办公设备家具申请程序:必备设备由使用人(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提出部门内调配意见,部门内能调配的,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部门内不能调配的,须经本部门领导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不能调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共享设备由部门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不能调配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特批设备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调配,不能调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第六章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用房面积在总定额用房面积+10%范围内的,学校原则上不调整其用房面积;超过10%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

第二十五条对于目前办公用房、设备及家具已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保持配备不变。超出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将多出的办公用房、设备或家具调剂到需要的单位;对于目前未达到标准的单位或个人,若能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不更换。有条件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采取校内调剂改善其办公需要。

第二十六条对于超过定额的用房,部门仍坚持使用,学校将从使用部门下拨经费中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按10元/㎡/月计算,全年按照365天计算。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全体教职员工均有管理、爱护办公用房及设施的义务。各单位要避免如下现象发生:

1、公共用房闲置;

2、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封闭楼梯、走廊、门厅、阳台、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或挪作他用;

3、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跨部门调换或改造改建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办公设备、家具的保管、使用、调配、处置及损坏、丢失赔偿,按《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桂林医学院国有资产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严禁使用办公经费、科研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擅自购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辅助机构和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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