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研究生工作部 时间:2021-11-19
各培养单位、各班级: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遵循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如“破五唯”评价标准,健全立德树人机制,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校在原有奖助学金管理办法(5个制度文件)基础上,充分征求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意见而进行修订。现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2.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3.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4.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5.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桂林医学院
2021年6月30日
附件1
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第四条 水晶宫足球俱乐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严谨、规范、有序实施。参照《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文件精神,依据各二级学院实际从研究生的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6.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7.综合素质: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具有爱国爱校情怀;关心同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劳动、校园文化活动、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和文明生活习惯,综合表现突出,评价较好。
8.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4)违反校纪校规、考试作弊并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5)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6)参评学年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
第七条参评研究生满足基本条件外,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医德医风、服务社会效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由各培养单位参照研究生在临床一线、临床技能的表现进行优先推荐。
第九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提供荣誉或成果等佐证材料须以桂林医学院(含一附院或二附院)为单位署名,以在读研究生相应阶段取得,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名额分配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纪检监督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相关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其职责: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报、研究生导师推荐,向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佐证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二级学院、培养单位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小组会议,对审查合格的研究生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学校公示阶段有异议者可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予以答复。
第五章 奖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将研究生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规定,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有违反校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水晶宫足球俱乐部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及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共同设立,由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是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服从学校教学安排与教育管理。
第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参评学业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统筹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并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层次。原则上按照以下学业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人数评定,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序号
等级
比例
奖励标准(元)
1
一等奖
10%
8000
2
二等奖
20%
4000
3
三等奖
70%
2000
(二)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原则上实行100%全覆盖,根据研究生录取总成绩排名顺序(总成绩相同则按初试成绩排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二级学院亦可依据学科特点自行排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
(三)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照《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文件精神,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评审计分细则,从研究生的品德素质、学业素质、学术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相关支撑材料界定时间为前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截止到学院测评前一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水晶宫足球俱乐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单位,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规定时间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档案,将研究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5部门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 号)文件精神,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财政厅会同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六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第八条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九条按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人事档案已转入学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按月(每年按10个月,每学期发放5个月)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助学金的发放做出调整。
1.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2.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的当月起开始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4
为奖励研究生努力学习,追逐梦想,领航医学,报效祖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研究生实际,特设立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做好相关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为当年录取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二条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3次(含)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5.卓越奖学金授予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在学科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在各类竞赛(含学科、体育、文艺等)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自治区级、市厅级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赛事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2)在医德医风、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可由各二级学院、培养单位参照研究生在临床一线、临床技能的表现进行优先推荐。
第三条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材料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卓越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结果及其参评成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复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者不能同时申请卓越奖学金。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体现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全面评价。
第七条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桂医研教[2018]3号)文件废止。
附件5
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
为奖励品学兼优、科研创新、全面发展的优秀研究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桂林医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水晶宫足球俱乐部研究生实际,特设立研究生校长奖学金。为做好相关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9月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评选名额为当年研究生总人数的0.5%。
第二条所有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具有资格申请研究生校长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3次(含)以上;
4.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
5.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科研、科技创新取得显著成绩,已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已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者优先。
(2)在创新创业等有突出贡献者,取得显著成绩。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解除处分的除外。
(二)存在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考试作弊等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受到学校公开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者;
(五)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之不端行为者。
二、评审程序
第四条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个人申请。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桂林医学院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时间界定为截止当年的8月31日,应届毕业生材料截止到学院评选前一天。同一支撑材料在同一奖项中不可重复使用。
2.二级学院初评。二级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原则上应进行公开答辩。评审结果及其参评成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学校复核。研究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4.申诉处理。研究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级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5.表彰奖励。学校对获得者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三、其他事项
第五条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卓越奖学金者不能同时申请校长奖学金。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组织评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评审标准细则,体现对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全面评价。
第七条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